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8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六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除相對人丁○○、丙○○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份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簡易庭法官呂煜仁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吳明學┌───────────────────────────────────────────────────────────┐│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28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94年12月23日│5,000元│95年3月25日││CH690528││├─┼───────────┼─────────┼───────────┼───────────┼────────┼──┤│2│94年12月23日│5,000元│95年4月25日││CH690529││├─┼───────────┼─────────┼───────────┼───────────┼────────┼──┤│3│94年12月23日│5,000元│95年5月25日││CH690530││├─┼───────────┼─────────┼───────────┼───────────┼────────┼──┤│4│94年12月23日│5,000元│95年6月25日││CH690531││├─┼───────────┼─────────┼───────────┼───────────┼────────┼──┤│5│94年12月23日│5,000元│95年7月25日││CH690532││├─┼───────────┼─────────┼───────────┼───────────┼────────┼──┤│6│94年12月23日│5,000元│95年8月25日││CH69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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