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宏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志宏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起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竊盜等案件,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年6月30日,已於101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行指揮書(甲)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陳正昇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