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26號聲請人 楊馥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雅慧 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桃簡字第260號裁定,曾提供新台幣3萬元為擔保金,茲聲請裁定准予返還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惟查聲請人所述之本院94年度桃簡字第260號判決並未為命聲請人供擔保之諭知,本院亦查無聲請人供擔保之提存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5日內補正陳明聲請人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之何款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係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請提出相對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意書上之印鑑須與印鑑證明上印鑑相符);如係依同項第3款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應提出本件訴訟終結之本案訴訟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或聲請人已撤回本件假扣押執行之證明文件(撤回狀或民事執行處證明函),及聲請人自行限期20日以上催告,或已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就提存物行使權利之信函及送達證明(如存證信函回執)等,該通知業於101年11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