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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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威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威誠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威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賴威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5月2日嘉院弘刑禮113聲385字第1130008489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63至67頁),且受刑人亦於其所簽署上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上勾選「請從輕定刑」等語,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2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7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編號1、5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6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5所示之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表:受刑人賴威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12年3月13日111年12月28日111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08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16、5390號(聲請書僅列341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16、5390號(聲請書僅列34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757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27日112年11月16日112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75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72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7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29日113年2月21日113年2月21日備註編號2至4,經同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3月14日112年2月14日或15日晚間9時許(聲請書誤載112年12月14日或15日晚間9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16、5390號(聲請書僅列341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112年度易字第752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16日112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720號112年度易字第7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2月21日113年1月19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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