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伶鶴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伶鶴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定有明文。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裁定自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即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本院於112年12月3日發函命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在職證明、每月收入證明等資料,然債務人之原代理人 陳報 因無法聯繫上債務人,故無法提出上開資料,並具狀提出解除委任狀,本院旋將上開函文寄送債務人通知其補正在職證明、每月收入證明等資料,並於112年12月7日送達債務人,惟債務人逾期未補正,本院乃通知債務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到院,詎債務人屆期未到,嗣本院又於113年2月2日發函通知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主動聯繫本院,逾期則依消債條例第56條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然迄今債務人既未聯繫本院,亦未補正資料,堪認債務人屢次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本件更生程序已無法進行,爰依首開條文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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