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啓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啓榮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3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所犯肇事逃逸部分,則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盧伯璋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358號被告張啓榮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啓榮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12時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嘉義縣○○鄉○○村00○0號前,由南往北方向起步行駛,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起步行駛,而擦撞適由該處店家走出之行人 莊家丞 ,致莊家丞受有右側腰部挫傷、胸廓拉傷等傷害。詎張啓榮於肇事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報警及善盡救護之責而騎車逃逸。
二、案經莊家丞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告訴人莊家丞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2被告張啓榮之供述被告騎乘上開機車與告訴人發生擦撞,未作任何處置即騎車離開現場之事實。3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駕駛及車籍資料、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照片、監視器光碟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逃逸及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罪質互異,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檢察官簡靜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傅馨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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