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余嘉豪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陳頡宇 律師
被告官清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交易字第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瑜
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芯卉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