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余嘉豪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陳頡宇 律師

被告官清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交易字第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瑜

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芯卉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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