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56號原告 蔡偉勝 被告幸福家園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黃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