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158號聲請人 陳淑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博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本票裁定僅能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對於背書人許博閔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是請於補正前斟酌上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