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70號原告 呂英誌 被告 吳旻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聲請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