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7號債權人 邱信銓 即 邱仲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怡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工程尾款28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7號債權人 邱信銓 即 邱仲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怡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工程尾款28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