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告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978號原告乙○○
甲○被告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
辦市地重劃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告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自民國(下同)94年1月28日起至94年3月6日止公告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無效。主張原因事實為:原告乙○○為台北縣新店市○○段323、329、360等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甲○為抵押權人。被告辦理系爭土地重劃,違反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對原告不公平,且未依法通知原告,經原告提出異議,遭被告駁回等語。
二、按原告提起之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請求確認被告依同條第1項規定所為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之公告為無效。而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32號解釋理由書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至第58條規定,都市土地重劃,有由各級主管機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者,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者..其在手續上固有所不同,但在實質意義上則均為主管機關准否重劃之行政處分」,可知被告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被告乃「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而其所為重劃分配結果之公告,屬行政處分之一部分,原告請求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普通法院無審判權限。是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本院爰裁定駁回之。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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