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苗簡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自87年起已有施用毒品之紀錄,經觀察、勒戒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改過遷善之能力薄弱,與其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暨施用毒品旨在戒除生、心理毒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本判決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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