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五二號
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英皇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英屬維京群島商英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壹萬壹仟元│NKA0五0九八││││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台│京東路分行│││0七││││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