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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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鴻全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林鴻全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贓物│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8年7月10日│98年4月29日、同年5││││月8日、同年10月12││││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4195號│第32390、32391、││││32392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8405號│100年度易字第31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0日│100年4月28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8405號│100年度易字第317號││判├────┼─────────┼─────────┤│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17日│100年5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否││數罪│││├──────┼─────────┼─────────┤│備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0年度執│││第18342號、99年度│字第9733號│││執緝字第2789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