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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