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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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1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范振右 被告 彭定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定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彭定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5,329元,應繳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4,657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