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一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聖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公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雖法無明文,惟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既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復參酌同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七條等規定,應可解釋公司辦理清算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為就任之承諾等情,已經本院調取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五九號呈報清算人聲請事件全卷查閱無誤;聲請人並曾聲請延展清算,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及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六三號准予展期至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亦經本院調取上開聲請事件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上開所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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