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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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02號聲請人新僑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0八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參佰萬元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556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0年度存字第28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並分別依據91年度聲字第1498號、92年度聲字第1858號、93年度聲字第2061號及94年度聲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變更擔保物為面額3,000,000元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各1,000,000元3張),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蓮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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