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法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鄭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水湳基督長老教會右聲請人就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水湳基督長老教會捐助章程修正准如後附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水湳基督長老教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召開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三、四、五、八、九條,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情,並提出章程修訂後之會議紀錄、台中市北屯區公所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公所民字第094002594號函、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各一件、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四件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水湳基督長老教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巫偉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