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0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黃炫中法官黃渙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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