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6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3
樓、8樓及6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純如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廖浚翊 住臺東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資料,並就對第三人基於契約所生之相關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經查係設籍於臺東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