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肆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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