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肆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