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朴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一四О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繼宗
  訴訟代理人  李光華
  被   告 甲○○○○元水電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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