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一四О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繼宗
訴訟代理人 李光華
被 告 甲○○○○元水電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