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人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再審事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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