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2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吳昆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6年7月
27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0635634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吳昆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昆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十六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一段二七一巷口。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吳昆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支(含彈匣)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