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陳俞卉 相對人即債務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嘉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伍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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