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芷蓮 (原名: 徐慧蓮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徐芷蓮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徐芷蓮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0年6月24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聲請復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