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8號聲請人 呂阿有 相對人 邱智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智琪分別於民國100年4月8日、民國100年7年25日、民國101年3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 趙耿輝 (原名: 趙令為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600,00
0元、2,400,000元之第一、二、三順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4,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證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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