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楊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宗達於民國92年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2月25日起至94年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6月12日止累計631,318元未給付,其中207,073元為本金、424,24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宗達於91年1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
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1年12月6日起至95年1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6月12日止累計254,623元未給付,其中84,122元為本金、170,41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楊宗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年6月12日止累計1,178,145元未給付,其中315,808元為消費款、858,737元為循環利息(93/11/30~108/6/12)、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李惠穎※108年度司促字第889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楊宗達│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207,073元││月13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楊宗達│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84,122元││月13日││計算之利息│├──┼─────┼─────┼──────┼──────┼───────┤│3│新臺幣│楊宗達│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15,808元││月13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