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99號原告 戴建仲 被告 陳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其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為被告應塗銷上開房屋抵押權登記。經核原告雖以一訴聲明數項請求,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即原告就此聲明所受之最大利益,係移轉上開房地之所有權,應以單一所有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依該房地附近1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坪約為新臺幣(下同)40萬5,99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則其價額核為1,072萬6,398元(計算式:層次暨附屬建物面積87.34平方公尺×0.3025×交易單價40萬5,990元=1,072萬6,3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2萬6,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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