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00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96年5月5日12時45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街○○巷○號,徒手毆打乙○○之身體,使其受有左肩背側瘀傷之傷害,案經乙○○告訴,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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