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甲○○
      丁○○○
      己○○
      戊○○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額核定為新台幣23,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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