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古麗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古麗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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