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莊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江湖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欠1,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宏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