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70號
原 告 王秀鑾
上列原告對被告 范仕麗 、 張再春 、 張志昂 、范仕麗之朋友提起損
害賠償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