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60號原告新嘉興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台南縣後壁鄉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南縣後壁鄉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28,21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