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71號
原   告  李麗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尚年華服飾店鍾珮緹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56,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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