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71號
原 告 李麗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尚年華服飾店、 鍾珮緹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56,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