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小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清秀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32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