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雄秩字第4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黃立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1年8月8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172041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立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7月25日21時0分許。
(二)地點:在由 陳秋夏 所駕駛之車號000-00號計程車內,自
高雄市○○區○○路上之小北百貨○○○區○○○路○○
○號行駛時。至移送書所載高雄市○○區○○路○巷○○
號(移送書並誤載為該巷8號)前,應係被移送人為警
查獲地點。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秋夏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核被移送人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本院審酌被移
送人於本件違法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程度、生活
狀況、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長慶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