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463號
原   告  高鄭淑禎
被   告  葉昌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9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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