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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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國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儀 等4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95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