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美雲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曾美雲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清算事件、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則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