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豐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秀滿 代理人 蔡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卷宗、105年11月10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彥汝┌──────────────────────────────────────────────────────┐│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慶潤工業股份有限公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分│105年11月10日│516,410元│BD九0五八二五│豐詳││1│司│行│││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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