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競亨
徐世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偵字第27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8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扣案附表編號2、3所示之子彈貳拾叁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競亨與徐世偉2人前於10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702號罪嫌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1年度上職議第43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該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24顆(原扣案37顆,試射13顆,其中1顆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其餘12顆於鑑定時經試射滅失,認具殺傷力),均係具有傷殺力之改造手槍與制式及非制式子彈,此等物品既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另送鑑試射之子彈12顆,係因試射而滅失,以及無法擊發無殺傷力子彈1顆,爰不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次按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及前開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及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張競亨與被告徐世偉前於10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702號罪嫌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1月4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3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附卷足憑。而該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改造手槍
1枝、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子彈23顆,經送驗結果,均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2月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101年度彈字第23號、
101年度槍字第30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102年度聲沒字第387號偵查卷第2頁至第4頁),足認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及子彈23顆,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禁止持有之槍砲及彈藥,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子彈1顆,既經擊發而失其效能,即因不具殺傷力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備註│├──┼─────────────┼──────────┤│1│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2│直徑8.9±0.5mm非制式子彈│原扣案20顆,採樣7顆│││13顆│試射,均可擊發,具殺││││傷力,惟因試射而滅失││││,未據聲請宣告沒收。│├──┼─────────────┼──────────┤│3│口徑9mm制式子彈10顆│原扣案16顆,採樣6顆││││試射,其中5顆均可擊││││發,具殺傷力,惟因試││││射而滅失,其中1顆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未據聲請宣告沒收。│├──┼─────────────┼──────────┤│4│口徑0.380吋制式子彈1顆│經試射,可擊發,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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