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97號上訴人鴻萱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怡萱 被上訴人 李杰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