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周佳美 相對人親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第三人MJFORPORATION」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MJFCORPORATIO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