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06號上訴人 王清順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被上訴人 吳阿教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1號清償借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年度上字第81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61號裁定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