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88號
原 告 梁貴淵
被 告 正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季玉玲
訴訟代理人 黃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建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88號
原 告 梁貴淵
被 告 正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季玉玲
訴訟代理人 黃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