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光宇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林昌義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